在德国国内运输以及第三国和过境运输中使用外国内河船舶 - 沿海航行传单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德国
发布时间:2022年
沿海运输 关于在德国国内运输和第三国运输以及过境运输中使用外国内河船舶的信息表(2002 年 7 月) 联邦交通、建筑和住房部 1. 沿海运输 1.1 人员和/或货物在装载和/或货物运输的定义德国内陆水道上的卸货点。 1.2 沿海航行自由 悬挂欧盟国家国旗的船舶没有沿海航行许可证。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998 年 5 月在莱茵河航行中央委员会发表的声明,为了平等待遇,也允许悬挂瑞士国旗的船只进行沿海航行。 1.3 沿海航行许可证要求 对于所有其他船舶,沿海航行需要许可证。 1.4 法律依据 对于来自与德国缔结双边内河航道协定的国家(目前为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和波兰)的船舶,内河航道任务法 (BinSchAufgG) 第 2 节与各自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对于所有其他船舶,只要它们不属于第 1.2 点,2 BinSchAufgG 是签发沿海航行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1.5 特点 1.5.1 莱茵河地区(莱茵河的德国部分及其可通航支流(摩泽尔河除外)和斯波伊运河) 根据曼海姆文件 (MA) 第 2 号附加议定书,人员和莱茵河地区的货物(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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