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4 月 15 日-450 司法部关于集团建设文件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根据司法部的决定,根据《集团建设法》(190/2015)第 23 条第 1、2 和 4 条作出以下规定: § 1 集团建设文件 第 23 条中提及的其他集团建设文件《团体建筑法》(190/2015)第 1 小节是:1)从住房协会的商业登记中摘录; 2) 不动产的本票、买卖或其他契据或租金或使用权登记证明,以及土地租赁协议或其他建筑物所建或建筑物所用土地的所有权声明需要修理或更换的位置; (三)不动产抵押权证明和不动产登记摘录,必要时提供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或者土地、建筑物租赁权的其他补充资料; 4) 土地使用和建筑法 (132/1999) 第 120 条中提及的建筑许可证和主图纸; 5)为实施集团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和其他采购合同; 6) 《集团发展法》第 31 条所指的有关证券的担保文件; 7) 顾问协议; 8) 团体开发商顾问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和保险条件; 9)建设阶段为房屋协会投保或受益的其他保险单的种类、承保人和保险金额等信息。 § 2 关于组建文件原件的要求 上述第 1 段第 6 段所指的担保文件必须作为原件交给组建文件的保管人。可以保留其他团体建设文件的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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