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2014-387 动物用药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如下规定: 第 1 章 总则 第 1 节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并促进对动物的适当使用。兽医学中的药物。第 2 节 (14.1.2022/16) 范围 本法适用于动物治疗中使用的药物和其他物质,以及用于兽医的设备和用品。该法律也适用于监测这些物质、设备和用品的使用。此外,该法规定兽医有权为兽医或兽医目的开具、移交和获取药物,收集有关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的信息并对其进行监督。第三节 适用范围的限制 本法不适用于《科学或教育用途动物保护法》(497/2013)中所称的实验动物,其或从中获得的产品未交给用作食物或饲料。第 4 条 (14.1.2022/16) 欧盟立法 该法案也适用于欧盟关于以下兽药使用、动物用药信息和兽药残留控制的法规以及法规的实施和监督在法律其他地方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它们发布: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兽药产品的条例 (EU) 2019/6 并废除指令 2001/82/EC,以下简称兽药规例; 2) 关于确定动物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共同体程序,关于废除欧洲议会第 2377/90 号理事会条例 (EEC) 和指令 2001/82/EC 以及欧洲议会理事会和理事会第 726/2004 号条例 (EC)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470/2009 号条例 (EC),以下简称 MRL 条例; 3)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82/EC 发布的委员会条例 (EC) 第 1950/2006 号,关于编制对马类动物治疗至关重要的物质和物质的清单带来额外的临床效益,下称马药目录规定; 4) 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21 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U) 2016/429、(EU) 2016/1012 和 (EU) 2019/6 的应用规则涉及马类动物的登记和建立此类动物身份证明文件的模式/963,以下简称身份证明规定; 5) 为确保食品和饲料立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物质的规则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C) No. 999 的适用而进行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行动/2001, (EC) N :o 396/2005, (EC) No. 1069/2009, (EC) No. 1107/2009, (EU) No. 1151/2012, (EU) No. 652/2014, ( EU)2016 /429 和 (EU)2016/2031,理事会条例 (EC) No. 1/2005 和 (EC) No. 1099/2009 和理事会指令 98/58/EC、1999/74/EC、2007/43 / EC,修订 2008/119/EC 和 2008/120/EC 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C) No. 854/2004 和 (EC) No. 882/2004,理事会指令 89/608/EEC,89/议会和理事会的欧洲法规 (EU) 2017/625,以下简称控制法规; 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853/2004 号条例 (EC)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卫生规则,以下简称动物源性食品卫生条例; 7)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069/2009 号条例 (EC) 关于动物副产品和非供人类消费的动物衍生产品的健康规则以及关于废除第 (EC) 号条例的规定。 1774/2002(副产品法规); 8) 理事会指令 96/22/EC,禁止在畜牧生产中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抑制作用的物质和 β-激动剂,并废除指令 81/602/EEC、88/146/EEC 和 88/299/EEC,以下是激素禁止指令; 9)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9/4/EU 号条例,关于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含药饲料,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83/2005 号条例 (EC) 并废除理事会指令90/167/EEC,以下为药物饲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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