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4-132 国务院关于组织国家信息通信技术联合服务的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0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国家公共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组织法》(1226 /2013):根据第 2 小节:§ 1 共享的基本信息技术服务 国家共享的基本信息技术服务是:1) 终端和用户支持服务; 2)通信技术服务; 3) 电信服务; 4) 运营服务; 5)办公应用。 § 2 共享信息系统服务 国家共享信息系统服务有: 1) 人事行政信息系统服务; 2)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 3) 案例管理系统服务,4) 通讯系统服务; 5) 设施和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服务; 6)客户管理信息系统服务; 7)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服务; 8) 报告服务; 9) 数据存储服务。第 3 条 (7/7/2016/598) 第 3 条已由 A 于 7/7/2016/598 废除。 § 4 提供国家公共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的服务中心 国家公共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组织法(1226/2013)第 5 条中提到的服务中心是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中心瓦尔托里。第五节(7.7.2016/598)服务中心的任务 服务中心的任务是生产和开发以下通用的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1)用户支持服务、用户授权服务、终端设备服务、工作站网络服务属于终端设备的打印管理服务和用户支持服务; 2) 属于通信技术服务的电子邮件服务、在线会议和视频会议服务、工作空间服务、音视频服务和语音服务; 3) 属于电信服务的干线网络服务、局域网服务和远程连接服务,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服务; 4)数据中心和容量服务,以及作为运营服务一部分的基础信息技术和应用的集成和消息传递服务; 5) 已建立并广泛使用的办公软件、互联网和内联网软件以及社交媒体应用程序和属于办公应用程序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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