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 年《囚犯法》第 1 条的简称和范围。定义。内容 第一部分 预备部分 第二部分 一般第三部分 省略。负责监狱的官员拘留被正式羁押的人。监狱负责人在执行或释放后归还令状等。第 IV 部分 执行判决 本部分提及监狱等,应解释为也提及感化学校。负责监狱的官员执行某些法院判决的权力。该法院官员的授权令具有足够的权力。监狱负责人怀疑根据本部送交他执行的手令的合法性的程序。在各省等地执行某些通常不能在那里执行的死刑。第五部分 省略。第 VI 部 囚犯的转移 本部提述监狱等,将被建造为亦提述感化学校。驱逐囚犯。疯子犯人如何处理。废除。第七部分 省略。第八部分 囚犯出院 1. 2. 3. 4. 14. 15. 16. 17. 18. 28. 29. 30. 31.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根据高等法院的命令,对建议赦免的囚犯进行担保释放。第 IX 部分关于要求囚犯在场和获取证据的规定。囚犯出庭情况 本部提述监狱等,亦须解释为亦指感化院。民事法庭有权要求囚犯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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