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 年无线电报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33年09月11日
1933 年无线电报法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禁止未经许可持有无线电报设备。联邦政府有权免除个人不受该法案规定的约束。许可证。罪与罚。搜索的力量。废除。联邦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 1885 年《保存电报法》 设备被没收或没有所有者为联邦政府财产 1933 年无线电报法 1933 年第 XVII 号法案 1933 年 9 月 11 日 规范拥有无线电报的法案仪器。鉴于规范在 2Pakistan 拥有无线电报设备是有利的。特此颁布如下 1.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法可称为 3 无线电报法,1933 年。 4(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3) 它应在 6 联邦政府通过在第 7 份官方公报中通知指定的日期 5 生效。 2.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 (1) 无线通信是指不使用电线或其他连续电导体,通过电或磁的方式进行、发送或接收电报、电话或其他通信(2) 无线电报设备是指用于或能够用于无线通信的任何设备、器具、仪器或材料,包括 8 视频录制或再现设备 6 电视广播接收卫星天线和任何由制定的规则确定的物品根据第 10 条为无线电报设备,但不包括任何此类设备、器具、仪器或通常用于其他电气目的的材料,除非它是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无线通信或构成某些设备、器具、仪器的一部分或材料特别如此 1对于对象的陈述和重新asons,见《印度公报》,1933 年,Pt。...
1933 年无线电报法pdf预览版
1933 年无线电报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