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 年电报法第 1 部分内容 初步 简称、本地范围和开始。废除和储蓄。定义。第 II 部分 政府的特权和权力 电报的专有特权和授予许可证的权力。政府有权占有有执照的电报和命令截取信息。在铁路公司的土地上建立电报的权力。制定电报进行规则的权力。 7 A. 收回电报等费用。吊销执照。政府不对损失或损坏负责。第 III 部分 放置电报线和柱子的权力 电报当局放置和维护电报线和柱子的权力。进入财产以修理或拆除电报线或邮筒的权力。适用于归属于地方当局或由地方当局控制或管理的财产的规定。地方当局有权根据第 10 条 (c) 款给予许可,但须符合条件。地方当局有权要求拆除或更改电报线路或邮筒。改变燃气或水管或排水管位置的权力。电报当局和地方当局之间的纠纷。适用于其他财产的规定 行使第 10 条赋予的权力,以及就地方当局以外的财产进行赔偿的争议。拆除或更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以外的财产上的电报线或邮筒B. 根据本部分授予被许可人电报局权力的权力。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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