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与共同财富国家的会议)法,1963 年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3年04月03日
1963 年外交豁免(与共同富裕国家的会议)法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对等法的适用。编制和公布名单。在巴基斯坦出席会议的英联邦代表的外交豁免权。清单作为豁免权的确凿证据。外交豁免(与英联邦国家会议)法,1963 年。 1963 年第 II 号法案 1963 年 4 月 3 日 一项规定授予在巴基斯坦参加会议的英联邦国家政府代表及其官方工作人员某些豁免权的法案。鉴于为在巴基斯坦参加会议的英联邦国家政府代表及其官员提供某些豁免权是适宜的。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外交豁免(与英联邦国家的会议)法,1963 年。 (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a) 特使是指在巴基斯坦正式认可的外国主权国家的特使 (b) 名单是指根据第 4 条编制和公布的名单,包括任何修正( c) 官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受雇于名单中的此类代表的命令的官员 (d) 秘书是指巴基斯坦政府在与召集或赞助会议有关的部委中的秘书。 3. 对等法的适用。 2如果联邦政府确信英联邦内任何国家的政府已作出规定,向在该国参加会议的巴基斯坦政府代表及其官方工作人员提供类似于本法规定的豁免权,它可以通过在官方公报上的通知宣布本法适用于该国,因此本法的规定应在该通知有效期间相应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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