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共同财富国家代表),1957 年法案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57年04月30日
外交豁免权(共同富裕国家代表),1957 年法案,内容序言。 1. 2. 3. 4. 5. 6. 7. 8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首席代表豁免 工作人员或家属豁免 授予领事豁免规则 豁免豁免证书 关于豁免 规则 外交豁免 (英联邦国家代表)法案,1957 年。第 1 号法案。 XXIX OF 1957 1957 年 4 月 30 日 宣布和授予英联邦国家在巴基斯坦的代表和某些其他人某些豁免权的法案。鉴于宣布和授予英联邦国家在巴基斯坦的代表和某些其他人某些豁免权并规定某些其他事项是有利的,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57 年外交豁免(英联邦国家代表)法。 (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1 关于对象和理由的陈述,见 Gaz. P.,日期为 1957 年 4 月 11 日,分机,p. 737.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 (a) 首席代表是指以高级专员或任何其他头衔为人所知的人,该人当时被巴基斯坦政府承认为首席代表就本法而言,英联邦国家在巴基斯坦的代表 (b) 特使是指在巴基斯坦正式授权的外国主权国家的特使 (c) 一个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他的妻子和未满 1 岁的未婚子女二十一,当与他同住时 (d)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规定的规定手段 (e) 首席代表的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雇用的每个人,但不包括工作人员雇用的仆人 (f) 官员首席代表的工作人员是指直接受首席代表命令以代表身份聘用的官员。...
外交豁免权(共同财富国家代表),1957 年法案pdf预览版
外交豁免权(共同财富国家代表),1957 年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