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天然气(开发附加费)条例 目录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征收开发附加费 最高售价 承认罪行 制定规则的权力 修改时间表的权力 附表。为所得税目的而给予发展附加费的免税额 1967 年天然气(发展附加费)条例 1967 年第 I 号条例 1967 年 5 月 23 日 一项条例,规定征收和征收天然气发展附加费和有关事宜与之相连。鉴于对天然气及与之相关的事项规定征收和征收开发附加费是合宜的。鉴于国民议会闭会期间,总统确信存在需要立即立法的情况因此,在行使宪法第 29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和使他能够在为此,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范围和生效日期。(1) 本条例可称为 1967 年天然气(开发附加费)条例。 (2) 它延伸至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1) 公司指附表中指明的公司 (2) 发展附加费指根据第 3 (3) 条应付的附加费 差额保证金指固定销售的金额价格超过规定价格 2(4) 固定销售价格是指不超过每十立方米 340 卢比的销售价格和关税,4 联邦政府可能不时通过官方公报的通知宣布为为施行本条例而定的售价,并可就不同的公司及不同的消费者如此宣布不同的价格及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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