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 年撤离存款转移法 目录 简称 范围和开始 定义 指定存款保管人和助理保管人 某些存款的转移程序 某些其他存款的转移程序 与可转移存款有关的记录的转移 法院或保管人转换的权力在转移到印度之前将存款转为货币 对转移存款的管辖权终止 在巴基斯坦接收从印度转移的存款 托管权 民事法院的管辖权 保护善意采取的行动 制定规则的权力 废除 1. 2. 3. 4 .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956 年疏散存款转移法 1956 年第 XLV 号法案 1956 年 11 月 12 日 根据与印度,将某些属于撤离人员的存款转移到该国,在巴基斯坦接收属于难民的类似存款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th。鉴于,根据与印度的协议,应规定将属于撤离人员的某些存款转移到该国,在巴基斯坦接收属于难民的类似存款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特此制定如下: 1.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法可称为 1956 年撤离人员存款转移法。 (2) 它延伸到 2 整个巴基斯坦 3 。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 (a) 托管人是指根据第 3 条指定的存款托管人,包括存款助理托管人 (b) 存款是指 (i) 托管的任何动产或在任何民事或税务法院的控制下,就其之前的任何诉讼或 (ii) 监督或保管的任何动产 1 关于目标和原因的陈述,请参阅 Gaz。...
1956 年疏散人员存款转移法pdf预览版1956 年疏散人员存款转移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