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 年《消除种姓残疾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50年04月11日
1850 年种姓残障法案 目录 部分 1. 导致丧失、影响、改变宗教或丧失种姓的权利的法律或惯例停止执行。 1 1850 年《消除种姓残障法》 1850 年第 XXI 号法 1850 年 4 月 11 日 一项将 1832 年孟加拉法典第 7 条第 9 条的原则扩展到东印度公司政府管辖的领土的法案。前言。鉴于《孟加拉法典》2 (Ben Reg. VII of 1832)第 9 条第 1832 条第 7 条规定,只要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该诉讼的当事方可能有不同的说服力,当一方当事人印度教和穆罕默德教派的另一方,或者如果诉讼的一方或多方不是穆罕默德教派或印度教派的一方,则这些宗教的法律不得实施以剥夺该一方或多方的权利如果没有此类法律的实施,他们将有权获得的任何财产,尽管将颁布的原则扩展到整个东印度公司政府管辖的领土将是有益的。颁布如下1. 导致丧失、影响、改变宗教或丧失种姓的权利的法律或惯例停止执行。现在在东印度公司政府管辖的领土内生效的任何法律或惯例,对任何人的权利或财产造成的,或可能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继承权,由由于他或她放弃任何宗教或被排除在任何宗教的共融或被剥夺种姓的原因,应停止在东印度公司的法院和皇家宪章设立的法院作为法律执行上述领土。 1 1897 年《简称法》(1897 年第 14 号)给出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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