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环境保护法,1997 年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成立巴基斯坦环境保护委员会。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成立巴基斯坦环境保护署。联邦机构的职能。联邦机构的权力。省级环保机构的设置、职权。设立省级可持续发展基金。省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管理。禁止某些排放或排放。初步环境检查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政府机构、地方当局或地方议会的违法行为。有害物质的处理。机动车监管。环保令。处罚。法人团体的罪行。环境法庭。环境法庭的管辖权和权力。向环境法庭提出上诉。对环境法庭命令的上诉。环境治安官的管辖权。对环境治安官命令的上诉。委托的权力。指示方向的权力。赔款。可作为拖欠土地收入收回的会费。采取行动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制定规则的权力。修改附表的权力。制定法规的权力。废除、储蓄和继承。日程。参见 1997 年第 31 条巴基斯坦环境保护法第 31 条。 1997 年第 XXXIV 号 一项规定保护、保存、恢复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案环境、污染防治、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和附带的事项 1.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巴基斯坦环境保护法特此制定如下,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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