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特权撤销法 目录 1 2 简称和开始 废止某些法案 1992 年特权撤销法 1992 年第 VIII 号法案 撤销和每年国民议会通过的某些法案的法案国民议会于 1992 年 5 月 3 日通过的法案和年度法案,鉴于国民议会于 1992 年 5 月 7 日一致通过一项决议,决定撤销上述法案,特此制定如下法案,1992 年第 3 条1992 年 5 月的一天。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特权撤销法》 (2) 它应立即生效,并应视为自 2. 废止某些法案之日起生效。尽管任何其他现行法律或规则中有任何规定,1992 年总统薪金、津贴和特权(修正案)法案、1992 年总理薪金、津贴和特权(修正案)法案、联邦部长和1992 年国务部长薪金、津贴和特权(修正案)法案、1992 年国会议员(薪金和津贴)(修正案)法案、1992 年主席和议长(薪金、津贴和特权)(修正案)法案,以及巴基斯坦国民议会于 1992 年 5 月 3 日通过的 1992 年副主席和副议长(薪金、津贴和特权)(修正案)法案,决定由国民议会一致决议撤回,无论是否送交总统以征得其同意与否,或无论是否被视为因时间流逝而成为议会法案,均被撤回、撤销和废止,并应始终视为已被撤回、撤销并被废止,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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