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商船条例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2001年10月03日
2001 年商船条例第 1 条。内容 第 I 部分 初步 简称、范围、申请和开始。定义。第二章商船部 商船部办公室。测量员。无线电检查员。航运办事处。第三章船务处 在其他办事处办理船务处的业务。船长的职责。海员的聘用或解雇费用。 10名海员福利官员。第二部分注册和国籍第四章注册申请。限制购船。巴基斯坦船舶注册资格。船舶登记义务。注册豁免。巴基斯坦船舶和注册港口的注册商。登记簿条目的规定。船舶测量。船舶标记。在登记簿中输入详细信息。注册港口。注册证书。证书的保管和使用。使用不当证书的处罚。授予副本证书的权力。证书遗失的准备金。在证书上更改主人的背书。批准所有权变更。船舶在国外成为巴基斯坦所有的临时证书。临时通行证代替登记证书。转让船舶或股份。转让声明。转让登记。在死亡、破产、结婚等情况下转让船舶财产。转让给不合格人员的命令。根据法院命令转让出售船舶。法院禁止转让的权力。船舶或股份抵押。进入解除抵押。抵押优先。抵押人不被视为所有者。抵押权人有销售权。抵押贷款不受破产影响。抵押权转让。通过死亡、破产或婚姻等方式转移抵押权。抵押权和出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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