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小额索赔和轻罪法庭条例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2002年06月19日
2002 年小额索赔和轻微犯罪法庭条例,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条例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设立法院。管辖权。民事审判程序。驳回诉状。处理费。传票。书面声明。诉讼的最终处置。和解。通过辩护人或认可代理人出庭。当事人出庭及未出庭效力等 和解人员名单。当事人出席和解。萨利斯的职责。解决诉讼或投诉。对裁决的异议。支付费用。未启动和解程序。结算失败。禁止出庭或出庭作证。禁止制作记录。禁止使用信息。开始诉讼或索赔的审判。证据。下令以宣誓书证明任何观点的权力。命令证人出席盘问的权力。誓章应限于的事项。询问或重新询问证人。审判结束。费用。刑事审判程序。法令的执行。法院的固有权力。法院的权力。穿着西装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上诉。附表中的修订。制定规则的权力。废除和储蓄。附表 2002 年第 2002 号条例中的小额索偿和轻微罪行法庭条例。 2002 年 XXVI OF 2002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条例,旨在巩固和颁布与小额索赔和轻微罪行有关的法律对此类索赔和违法行为提供廉价和迅速的处置,鉴于,总统认为存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因此,按照 1999 年 10 月第十四日的紧急状态公告,以及临时宪法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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