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医务人员(任命规范化)法》

相关行业:服务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01日
1992 年医疗官员(任命规范化)法内容序言。 .简称和开始 1 2 3 4 定义 资历 医疗官员任命的正规化 医疗官员(任命的正规化)法案,1992 年法案编号。 1992 年第 XVI 号法案 规定对某些临时任命的医务人员的任命进行规范化) 行为。 1992. (2)立即生效。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医务人员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医务人员是指 (a) 在卫生部门下属机构中被任命为医务人员的人员,以及 (b) 在国家心血管疾病研究所被任命为 RMO 的人员。 3. 规范医务人员的任命。 (1) 尽管 1973 年《公务员法》(1973 年 LXXI)或根据其制定的规则或 1977 年《联邦公共服务委员会条例》(1977 年的 XLV)或根据其制定的规则有任何规定,但在在 1988 年 10 月 12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被批准任命为临时医疗官并在本法案开始时担任该职位,应根据联邦政府为此作出的命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被视为已被定期任命为联邦政府的医务人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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