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 年土地征用(矿山)法

相关行业:土地/财产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85年10月16日
土地征用(矿山)法,1885 年内容部分 简称、开始和当地范围。为政府的矿权储蓄。不需要地雷的声明。在开采地下的地雷之前发出通知。阻止或限制工作的权力。确定利害关系人和赔偿金额的方式。如果省政府不提供补偿,矿山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开采。采矿通讯。省政府支付地雷伤害赔偿金。也适用于任何气道或其他工作造成的伤害。省政府官员有权进入和检查矿山的工作。拒绝检查的处罚。如果矿山的作业违反本法的规定,省政府可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所征土地的安全。当征地被转让给地方当局或公司时的建设法案被废除。地方当局和公司的定义。本法与 1870 年土地征用法一并解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土地征用 ( MINES) ACT, 1885 1ACT No. XVIII OF 1885 18th October, 1885对于矿山或矿产位于希望根据 1894 年第 2 土地收购法(1894 年第 I)获得的土地下的情况,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起点和当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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