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中央政府土地及建筑物(收回管有)条例

相关行业:土地/财产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5年12月10日
1965 年中央政府土地和建筑物(收回所有权)条例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将被许可人的离任承租人驱逐出土地或建筑物。在某些情况下吊销许可证和收回建筑物的所有权。驱逐未经授权的居住者。收回财产的方式。收回拆除和拆除结构的成本。追讨拖欠的租金。委托的权力。民事法院的管辖权被禁止。赔款。请求警方协助。制定规则的权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965 年中央政府土地及建筑物(收回管有)条例。 LIV OF 1965 1965 年 12 月 10 日 一项规定迅速收回中央政府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权的条例。鉴于规定迅速从即将离任的承租人、被许可人和未经授权的占用者手中收回对中央政府土地和建筑物的占有,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以及鉴于国民议会闭会期间,总统认为存在以下情况是合宜的立即立法,因此,在行使宪法第 29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他的所有其他权力时,总统很高兴制定并颁布以下法令 1。标题、范围和开始。2(1) 本条例可称为 1965 年联邦政府土地和建筑物(收回财产)条例。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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