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国家投资(单位)信托条例

相关行业:部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5年04月10日
1965 年国家投资(单位)信托条例内容序言。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可转让动产的单位 联邦政府授权发行不记名证书的权力 待批准证券的单位 信托契约对单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不可收信托通知 1981 年第十八号法案适用权力制定规则 1965 年国家投资(单位)信托条例。 1965 年第 VII 号条例 1965 年 4 月 10 日 对与国家投资(单位)信托有关的某些事项作出规定的条例。鉴于对与国家投资(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某些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是有利的,鉴于国民议会闭会期间,代理总统认为存在需要立即立法的情况,因此,为行使《宪法》第 29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他的所有其他权力,代理总统制定并颁布以下法令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本条例可称为 1965 年国家投资(单位)信托条例。 (2) 它延伸至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 (1) 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管理公司是指 National Investment Trust Limited,并包括当时管理信托事务的任何其他公司(b) 规则是指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则 (c) 信托是指根据信托契约成立的国家投资(单位)信托,或者,如果该信托被重组,则重组后的信托 (d) 受托人是指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如1965 年 7 月 8 日国民议会批准,见 G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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