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 年干扰地区(特别权力)条例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2年06月05日
1962 年干扰地区(特别权力)条例 内容 1. 2. 3. 4. 5. 6.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治安官和警察的特殊权力。武装部队军官的特殊权力等。禁止诉讼等。废除。 1962 年《受干扰地区(特别权力)条例》。 1962 年LIV OF 一项法令,授予官员在受干扰地区方面的某些特殊权力。鉴于在 1962 年 6 月 5 日不安的情况下授予军官某些特殊权力是有利的,因此,根据 1958 年 10 月 7 日的公告,并为此行使赋予他的所有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范围和生效日期。(1) 本条例可称为 1962 年扰乱地区(特殊权力)条例。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受干扰地区是指省政府通过官方公报的公告宣布为本条例的目的的地区(b ) 武装部队军官指巴基斯坦陆军、巴基斯坦海军或巴基斯坦空军的军官,包括 (i) 在巴基斯坦陆军的情况下,初级军官和士官 (ii) 在巴基斯坦军队的情况下巴基斯坦海军,一名高级军官和 (iii) 就巴基斯坦空军而言,是一名初级军官、一名准尉、一名小军官和一名士官,以及 (c) 民用武装部队的军官是指该国的军官军衔不低于与警察助理副督察相对应的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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