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险基金法的 615-1997 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6 月 19 日在南塔利颁布的《保险基金法修正案》,根据议会的决定,废除 1992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的《保险基金法》(1164/1992)第 140 条,第 4 条第 1 款,第 2 项和第 141 条修改如下: 第 4 条 保险基金的经营范围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 2)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734) 第 1 章第 3 条所述同一群体的雇主的雇员/1978);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基金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的,基金董事会和公司可以约定公司与保险基金合并。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4 章关于子公司合并的规定,但第 8-11 条、第 12 条关于赎回合并公司股份的规定、第 14 条第 1 款第二句和第18 适用于合并,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此外,基金必须将合并计划纳入保险基金登记册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保险基金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批准合并方案后两个月内,必须向该部申请合并方案的同意,并确认基金规则可能发生的变化。申请书必须附上第 1 款所指的注册说明。当该部处理许可证申请时,必须遵守第 135 条第 2 和第 3 小节的适用规定。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4 章第 13 条,保险基金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专利和注册委员会申请许可才能实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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