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1992 国防军危险化学品工业处理和储存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5 月 27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关于国防军危险化学品工业处理和储存的法令 国防部长的陈述受 1953 年 6 月 19 日爆炸性物质法 (263/53) 第 16 条第 4 款的规定) 和 1989 年 8 月 14 日化学品法 (744/89) 第 8 条。根据以下第 3 条:第 1 条关于国防军中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处理和储存,工业法令中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和储存 (682/90) 是有效的,除非本法令另有规定。第二节 本规定适用于军事演习、营地、军事训练区以及单独确定的从国防角度保密的目标中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化学品。国防部在咨询贸易和工业部和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后,从国防的角度确定保密对象。 § 3 关于工业处理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法令第 4 章、第 9 章和第 10 章中提到的许可证申请和通知以及第 5 章中提到的国防军检查请求,请提交给总参谋部的技术检查办公室。总参谋部必须向化学控制当局和设施所在市的消防队长提供有关许可决定的信息。总参谋部的技术检查办公室执行第 1 小节所述规定中要求的检查,并保存处理许可和通知的许可登记簿。总参谋部可以向化学当局提供有关其保存的许可证登记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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