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1992 警察培训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5 月 15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警察培训的法令 1992 年 2 月 14 日颁布的《警察行政法》(110/92) 第 16 条规定了内政部长的介绍: 总则第 1 条内政部管理与警察部门相关的警察培训和研究。警察学院和警察学院(警察学院)负责国家警察培训和研究活动。国家警察单位各自负责与各自领域相关的培训。省政府负责地区培训,警察区负责地方培训。 § 2 内务部作为警察的最高管理者: 1) 确定警察人员培训和研究活动的运作思路、目标、运作原则和行动方针; 2) 规划和制定警务人员培训并监督培训的有效性; 3)确定警察行政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研究计划; 4) 确认警察培训的一般入学要求以及培训时长、课程、学位要求和学生评价标准; 5)确定警察培训机构与其他培训单位的分工; 6) 监督培训和研究活动的实施。第 3 节 警察培训机构的任务是: 1)在大学一级和职业高等教育一级提供警察领域的基本专业培训; 2)组织额外的专业培训; 3) 开展和开展与警察行动相关的研究; 4) 组织有关为特殊情况做准备的培训。董事会 § 4 警察学院设有董事会。内政部邀请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七名成员加入董事会,每次为期三个日历年,并为每人任命一名个人副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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