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1997 修订县法院法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6 月 19 日在南塔利颁布的关于修改县管辖权法的法案 根据议会的决定,县管辖权法 (1021/1974) 第 1 节、第 1a 节、第 1 节和第 13 节于 1974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原样,第 548/1994、588/1996 和 629/1996 号法令第 1 节,上述第 629/1996 号法令第 1 a 条和上述第 588/1996 号法令部分第 13 条,如下: § 1 一般地区行政法院是 Uusimaa、Turku 和 Pori、Häme、Kyme、Mikkeli、Kuopio、Pohjois——卡累利阿、瓦萨、芬兰中部、奥卢和拉普兰的县权。奥兰行政法院另行规定。第 1a 节县法院的管辖权由政府决定。 § 13 州在县法院的发言权由所审议事项所属的机构行使。如果没有这种权力或者公共利益的控制权属于县政府,国家的发言权由县政府指定的代理人行使。县政府任命的代表有权行使县政府辖区内的一切县权。该法律于 1997 年 9 月 1 日生效。 HE 50/1997 LaVM 6/1997 EV 72/1997 在 Naantali,1997 年 6 月 19 日共和国总统 MARTTI AHTISAARI 司法部长 Kari Häkäm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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