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7-1997 法令,关于修改增值税条例第 9 条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6 月 19 日在南塔利发布关于修改增值税法令第 9 条的法令,关于提交负责处理财政部投资组合内事务的部长的介绍,增值税法令第 9 条第 1 款 (50/ 1994 年)于 1994 年 1 月 21 日颁布,与第 1768/1995 号法令相同,并在第 9 条中增加了新的第 4 小节,与上述第 1768/1995 号法令相同,如下: 第 9 条卖方增值税法第 72 d 条第 1 和第 3 小节所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有外交使团、其他相同职位的使团,并由领事馆或该国有关当局发出书面确认在欧洲共同体机构所在的地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将是免税的,或者如果销售发生在所在国,他们的购买将有权获得退税。欧共体机构及其人员的采购,由相关机构确认。 《增值税法》第 72 e 条第 1 款提及的机动车卖方必须获得外交部的书面确认,证明买方有权根据第 94 条第 1 款进口符合条件的车辆第 20 节。对于由欧共体机构收购的机动车辆,卖方必须获得相关机构的书面确认,证明其有权获得免税收购。本条例于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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