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1992 年关于临时修订《养老金法》第 1 条与短期雇佣关系雇员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26 日在南塔利颁布的关于临时修订《短期就业雇员养老金法》第 1 条的法案 根据议会的决定,《短期就业雇员养老金法》第 1 条第 1 款1962 年 2 月 9 日 (134/62),与 1991 年 3 月颁布的法律 (613/91) 中的第 27 条相同,如下: 1 § 对于在 13 岁之后从事林业工作的雇员, 浮动工作, 各种农业和园艺工作, 土地, 水和房屋建设工作, 土地改良工作, 泥炭工业工作, 港口工作或在国内运输船上, 或根据法令规定, 在其他此类领域,具有短期雇佣关系特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的亲属缴纳养老、失能养老保险和家庭养老保险。如果本法未另行规定,适用部分中的其他有效内容,第 3 节第 2-4 小节、第 4 节第 1、3 和 5 小节、第 4 a-4 d 节和第 4 f-4 n 节中的规定《养老金法》第 5 b、5 c、7 a-7 c、8、8 a-8 f、9、9 a、10、10 a 和 12 节第 3 和 4 小节,第 3 节和第 4 节13 b、14、15a、15b、16、17、17a、18、19a–19d、20、21、21a、21b、22 和 23 小节中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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