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1992 修改职业培训机构法令第 21 条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26 日在南塔利发布关于修订职业学校法令第 21 条的法令 根据教育部长的介绍,1987 年 4 月 30 日 (491/87) 职业学校法令第 21 条,作为根据 1991 年 1 月 25 日的法令 (150/91),修改如下: § 21 学生每周的工作量,该学生参加在《职业教育法》§ 20 a 中提到的另一家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机构可能与本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同时,职业教育机构学生完成高中课程的个人培训时间可能与职业教育机构法规定或据此确定的不同。如果学习目标与职业教育机构课程规定的有偿学习相对应,则在另一教育机构完成的学习可以被视为完成一个或多个科目或课程。如有必要,学生可能需要额外的表演。校长或由他任命的职位或职位的持有人决定接受学习和任何所需的额外表现。根据要求,必须在学生开始在另一所教育机构学习之前做出接受学习的决定。在另一所教育机构完成的补习成绩记录在发给学生的证书中。如果学生提出要求,将记录被录取后完成的学习成绩,用于补充职业院校学习的学习。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经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教科书,按本条例施行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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