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997 修订驯鹿饲养条例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6 月 6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 关于修订驯鹿管理条例的法令 在农林部长的介绍下,废除 1991 年 3 月 8 日颁布的驯鹿管理条例 (494/1991) 第 21、23 和 29 条,第 1 节,第 15-19 节,第 24 节,第 1 小节,第 25 节第 1 小节,第 26、27、31-33 和 34 节,第 5 章和第 41 节的标题,以及新的第 1 a-1 c 节, 18 a、31 a 和 40 a 被添加到条例中如下: 第 1 节 一个人可以被认为以驯鹿饲养为主要生计,如果他拥有,或者,如果是给予支持以购买额外的驯鹿收购后将拥有至少80头活驯鹿。根据《驯鹿养殖法》(161/1990)领取福利的条件是该人熟悉并能够从事驯鹿养殖行业。补贴只能发放给居住在《驯鹿放牧法》(848/1990) 中提及的驯鹿放牧地区的人,无论是在驯鹿放牧农场,还是在适合从农场从事驯鹿放牧的距离。第 1a 条不支持《驯鹿养殖法》中提及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已获得支持,或者考虑到分配给该目的的资金,可以根据《农业和林业结构性政策措施法》获得支持( 1303/1994)。如果《结构政策法》第 5 条中提及的启动支持,则不得授予《驯鹿养殖法》第 18 条第 1 或第 2 条中提及的驯鹿场或其中一部分的贷款农林办法已在本次收购的基础上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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