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6 月 5 日在赫尔辛基通过了修改饲料法第 13 条的法案,根据议会的决定,在 1986 年 5 月 16 日通过的饲料法 (376/86) 第 13 条中增加了新的第 3 款,目前的第 3 小节变为第 4 小节,具体如下: 第 13 节 土地和林业部就执行第 2 小节所述的检查,以及采集、发送和检查样品发出更详细的规定。本法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尽管本法第 13 条第 3 款有规定,但在本法实施之日 1993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有效的有关检查和取,样品的发送和检查应遵循。在法律生效前,可以采取法律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HE 35/92 MmVM 5/92 于 1992 年 6 月 5 日在赫尔辛基 共和国总统 MAUNO KOIVISTO 部长 Toimi Kankaanni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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