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1992 法案修订房间租金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7 月 8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修改房间租金法的法案》 根据议会的决定,对 1987 年 7 月 10 日通过的《房间租金法》(653/87)第 117 条第 1 和第 2 小节进行了修订,其中第 117 节第 1 小节与 1992 年 1 月 10 日 (8/92) 的法律相同,该法案第 130 节增加了新的第 4 和第 5 小节,与最后提到的法案相同,如下:第 117 条 商业公寓租户的终止保护 法院必须应租户的要求,宣布房东的终止无效,如果终止是基于努力使公寓支付的租金达到以下水平大大超过在当地为相同租金价值和用于相同目的的公寓支付的合理当前租金,没有在房间租赁关系中被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或者如果考虑到租户的情况,终止必须被认为是合理的自己并且没有可接受的解雇理由。宣布终止无效的请求必须在租赁期间开始,并且不迟于终止通知后的三个月。在法律诉讼期间,租赁将在以前的条件下继续。如果租客的诉讼被驳回,法院必须在裁决中说明租约何时终止,并要求租客在租约结束后搬家。 § 130 某些规定在根据 § 129 的情况下的适用 如果 § 129 第 1 小节所指的住宅公寓的租约连续两次与同一租户达成协议,在租约结束后不超过三个月协议中,无论协议终止的条件如何,租赁都将继续,即要求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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