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6-1993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家扶持城市交通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3年
1993 年 11 月 11 日在赫尔辛基,交通部关于国家对城市交通的援助的决定 交通部已根据《道路许可客运法》(343/91)第 29 条第 3 款作出决定1991 年 2 月 15 日: § 1 国家预算拨款中的城市交通国家援助可以根据《道路许可客运法》第 2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授予城市交通的国家援助,以促进发展和本决定规定的城市交通维护。第 2 节 国家援助的接受者 城市交通的国家援助可以授予根据《道路客运交通许可法令》(347/91)第 2 条有权授予常规交通许可的市镇和统一城市交通的市镇。与上述城市的交通。第 3 节 国家援助的目的 市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对城市交通的援助:1)弥补公司公交服务的不足,2)购买税收折扣,以支持定期的市内或区域公共交通出行,3)购买交通工具由公共汽车、出租车和私人出租车驱动,以及 4) 用于开发公共交通信息。 § 4 给予国家援助的条件 给予国家援助的条件是: 1) 资金促进了服务于不同人群的多用途公共交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注意改善整个社会的交通机会。人口,包括儿童、老人和残疾人,2) 资金不分配给重叠或其他不适当或维持不经济的交通,3) 用于维持交通的资金分配给公司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无法管理或无法管理的交通与为交通融资的程度相同,4) 交通是由与需求相关的最负担得起的交通工具产生的,5) 商务交通中的乘客人数平均至少为 2.0 名乘客,而其他基本服务交通中的乘客人数,至少 2.5 名乘客,6) 购买交通工具时,遵守有效的公共采购规定,7) 运输公司有维护所需的适当交通许可证, 8) 与 1993 年相比,市政府的公共交通资金不会减少,除非是通过提高交通管理效率来节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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