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3-1992 法令修改专利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26 日在 Naantali 颁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贸易和工业部长的专利法令的法令,1980 年 9 月 26 日颁布的专利法令第 16 条、第 46 条第 4 款和第 52b 款第 2 款 (669 /80) 与 1985 年 6 月 14 日法令 (505/85) 中的第 46 条第 4 小节和第 52 b 条第 2 条修改如下: 第 16 条 如果申请涉及多项发明,则它们必须是相互依存。如果所有发明之间存在技术联系,以使它们共享一个或多个相似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则必须将发明视为相互依赖。技术特征是指每项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从整体上看,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发生了变化。在评估发明是否相互依赖时,发明是在单独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定义还是在单个权利要求中作为替代定义是无关紧要的。第 46 条 第 2 款所指的款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在期限届满时未足额缴纳的,专利局应当督促申请人在缴纳之日起 1 个月内补足欠款。的邀请。 § 52 b 《专利法》第 34 条中提到的截止日期是: 2) 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起 19 个月内发出了《专利法》第 31 条第 2 款所述的通知,或者如果要求优先权,自请求优先权之日起,即法律规定的 30 个月期限结束后的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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