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1992 关于改变相机部门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26 日在 Naantali 发布关于改变相机部门的法令 农业和林业部长的介绍受 1977 年 1 月 21 日市政部门法 (73/77) 第 52 条第 4 款的规定:§ 1市政部门第 52 条第 3 款中提到的相机决定,如果决定或建议的对象是不同县的登记单位或地区,则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查的制图和信息服务办公室已进行需要变更的交付或发生变更需要时,变更部门或向内政部提出变更市镇部门的建议。第 2 节 制图和信息服务办公室认为适合​​更改相机分区以匹配市级分区时,必须制定更改分区计划。根据行政事项通知法 (232/66) 的规定,该计划将提请受该计划影响的在土地登记册或房地产登记册中登记的财产和其他登记单位的所有者的注意。如果按照上述法律第 7 条第 1 款第 2 点所述的方式进行通知,则该计划和相关地图在该计划适用的制图和信息服务办公室保持可见。相关登记单位的所有者有权对该计划发表评论。根据《行政事项通知法》第 22 条,该通知必须在业主被视为已收到有关该计划的信息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制定该计划的制图和信息服务办公室。...
567-1992 关于改变相机部门的法令pdf预览版
567-1992 关于改变相机部门的法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