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1992 修改国防军法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5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修改国防军法的法律 根据议会的决定,1974 年 5 月 31 日国防军法 (402/74) 第 4 节,因为它是部分经 1990 年 6 月 8 日的法律(494/90)修正,增加了该法第 4 a 条,如下: § 4 国防军包括: 1)国防军司令; 2) 主要工作人员总部和区域管理机构; 3)陆、海、空三军; 4) 军事设施; 5)师等单位; 6)国防学院和国防学院。国防军平时的组成和管理关系由国防部确定。国防军司令根据国防部制定的标准发布关于国防军在和平时期的详细组成和管理关系的命令的权利由法令规定。第4a条国防学院及其提供的高等教育学位和其他培训,以及国防学院及其提供的大学学位和其他培训,由法令另行规定。本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可采取实施本法所必需的措施。 HE 220/91 PuVM 2/92 于 1992 年 6 月 5 日在赫尔辛基 共和国总统 MAUNO KOVISTO 国防部长 Elisabeth Re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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