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1992 竞争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5 月 27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 《竞争委员会法》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第 1 章 管辖权和命令形式 第 1 节 竞争委员会根据《限制竞争法》处理和解决分配给它的事项竞争(480/92)。竞争委员会与贸易和工业部合作。 § 2 竞争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七名成员,均为兼职成员,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主席的职位可以在竞争委员会中设立,也可以分配合同工资。 § 3 竞争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必须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并熟悉法官的职责。竞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必须从熟悉不同业务领域的人员中任命,使一些人熟悉消费者的情况,而另一些人则熟悉经营者的情况。 § 4 当主席或副主席和至少四名其他成员出席时,竞争委员会达到法定人数。主席可以代表竞争委员会在竞争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和解决次要事项,并就事项采取准备措施。 § 5 竞争委员会有一名秘书,负责准备和介绍竞争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第 2 章 案件的审理 第 6 节 在竞争委员会中限制竞争的案件由《竞争限制法》第 8 节或第 12-14 节所述的陈述提起。陈述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竞争限制法》第 19 条提及的有关偏离禁止的竞争限制或取消已授予的例外的事项也由书面陈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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