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1992 修改牛奶、猪肉和谷物出口成本支付法第 7 和 9 条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26 日在 Naantali 颁布的关于修订《牛奶、猪肉和谷物出口成本法》第 7 和 9 条的法律 根据议会的决定,《牛奶、猪肉出口成本法》第 7 条第 1 款和 1990 年 12 月 10 日的谷物 (1062/90) 进行了修订,经 1991 年 12 月 30 日的法律 (1668/91) 修订的第 9 节第 1 和第 3 段内容如下: 第 7 节猪肉的出口成本费如果屠体重量不超过 76 公斤,则屠宰场经营者屠宰的每公斤肉 50 便士;如果尸体重量超过 76 公斤,则为 100 便士。作为出口成本支付基础的公斤数量是根据胴体重量确定的。 § 9 未作为种子出售的小麦的出口成本费为 40 便士,而作为种子出售的黑麦的出口成本费为每公斤谷物购买、转发、制备为饲料或磨碎以出售的每公斤 70 便士店铺。同样,大麦和燕麦的出口成本费为每公斤谷物 20 便士,用作种子的小麦和黑麦的出口成本费为每公斤 20 便士。但是,如果农民在扣除出口成本费后收到的小麦或黑麦价格低于减去销售时有效的出口成本费后的大麦季节性分级目标价格,则出口成本费必须减少然而,与减少量相对应的金额,小麦不超过每公斤 40 便士,黑麦不超过每公斤 70 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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