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1992 戏剧学院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12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戏剧学院的法令 教育部长的介绍受 1979 年 1 月 26 日的戏剧学院法案 (87/79) 的规定:第 1 章总则 1 § 总则学院管理由董事会、校长、行政办公室和教研会负责,学院管理由学院管理团队和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由学院管理。董事会和董事。 § 2 除《戏剧学院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只有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正式人员才能成为行使议会决策权的多成员行政机构​​的成员。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行政机构的成员负有官方责任。 § 3 大学里普遍享有教学和研究的自由。但是,教师必须遵守有关教学组织的规定和命令。学生、教学和学位分别受到监管。第 2 章 董事会 § 4 董事会由校长和副校长组成。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其他九名成员和相同数量的候补成员,每次选举两个日历年。大学的常任和代理教授和助理教授从他们之间选举三名和相等数量的候补委员,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他们之间选举三名和相等数量的候补委员,学生选举三名成员和同等数量的候补成员。 § 5 董事会的任务是发展高等教育机构的运作,并: 1) 批准高等教育机构的运作和财务计划并提出预算建议; 2)批准学院的管理规章和其他类似规定; 3) 提出任命行政主任的动议; 4)决定每年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人数; 5)根据未指定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拨款分配决定; 6) 决定法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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