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1992 关于社会服务支付法令第 3 条修正案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5 月 27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关于修订社会服务费法令第 3 条的法令 根据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长的介绍,12 月 2 日法令 (887/83) 第 3 条第 1 款, 1983 年关于社会服务费的规定,与 1991 年 6 月法令 (949/91) 中的第 14 条相同,如下: 第 3 节儿童日托 对于《儿童日托法》(36/73) 中提及的日托和家庭日托,根据支付能力确定的费用由贫困父母或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收取,第 14 条所述监护人除外。该费用根据市镇或市镇协会确定的补偿类别作为儿童在市镇组织的托儿所或家庭托儿所的日历月的月费收取。但是,在运营年度内最多收取 11 个日历月的费用。费用为: 1) 照顾时间超过 5 小时 a) 照顾 3 岁以下儿童,第一个赔偿等级 330,第二个 495,第三个 715,第四个 990 和第五个每个日历月 1,210,b) 用于照顾 3-5 岁儿童,第一个补偿等级 385,第二个 550,第三个 825,第四个 1,100 和第五个每个日历月 1,430 FIM,c)照顾学龄前和义务教育年龄的孩子,按 a、2) 点规定的费用,最多 5 小时 a) 照顾 3 岁以下儿童,第一个补偿等级 165,第二个补偿等级 275 , 在第三个 385, 在第四个 FIM 495 和在第五个日历月 605, b) FIM 220 用于照顾一个 3-5 岁儿童在第一个补偿等级, FIM 330 在第二个, FIM 440 在第三个,第四个 FIM 660 和第五个 FIM 880,以及 c) 用于照顾学龄前和义务教育年龄儿童的费用 a 中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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