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Reformed Church Act 2000 2000 第 ii 章 规定代表苏格兰公理会、其成员教会和苏格兰公理学院持有的财产,以及与公理会统一相关的其他目的的法案苏格兰与英国联合归正教会;修订 1972 年联合归正教会法令和 1981 年联合归正教会法令;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0 年 2 月 10 日 鉴于 (1) 苏格兰公理会包括福音派联盟和 1896 年存在的公理会(以下简称联盟),是由 (a) 基督徒团体自愿组成的团体,这些团体组织为地方教会,相互联合协议的成员包括那些承认他们相信耶稣基督是他们的救主和主的人,同意推广其目标并为其提供资金; (b) 被联盟年会接受并仍然认可的牧师和牧师; (c) 苏格兰公理学院的当然教授 (2) The Congregational Union of Scotland Nominees Limited 是一家担保有限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为工会和工会的当地成员教会持有信托财产( 3) 英格兰和威尔士联合归正教会(以下简称联合归正教会)是根据 1972 年 10 月 5 日通过的联合宣言,根据当时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公理教会大会批准的联合计划成立的。 1971 年 5 月 11 日和当时的英格兰长老会大会同日 (4) 1981 年 9 月 26 日联合归正教会大会和归正教会协会年会发表的声明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基督,从而使上述大不列颠和爱尔兰基督教会改革宗协会与联合改革宗教会统一, 联合归正教会更名为英国联合归正教会 (5) 自 1997 年以来,联合归正教会和联盟的代表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了统一提案(以下简称1998 年 7 月 12 日联合改革教会大会和 1998 年 9 月 4 日工会年度大会批准的提案) (6) 提案规定工会与联合改革教会统一,如果提案中定义和宣布的程序和条件得到满足 (7) 这种统一必须涉及为工会、工会当地成员教会和苏格兰公理学院或为目的而持有的财产信托的变更 (8) 它如果发生这种统一,则应对本法规定的信托进行变更是权宜之计 (9) n 1972 c.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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