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8 年《能源法》第 105(3) 条提交苏格兰议会的条例草案,供苏格兰议会通过决议批准。 2011 年苏格兰法定文书草案 No. 环境保护 2011 年二氧化碳储存(检查)(苏格兰)条例 2011 年制定 根据条例 1 生效 苏格兰部长根据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的《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1) 和《2008 年能源法》(2) 的第 21、27 和 104(2) 条以及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所有其他权力。根据 2008 年 (3) 能源法第 105(3) 条的规定,条例草案已提交并获得苏格兰议会的决议批准。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1 年二氧化碳储存(检查)(苏格兰)条例,并于其制定之日的次日生效。修订 2011 年二氧化碳储存(许可等)(苏格兰)条例 2. 对 2011 年二氧化碳储存(许可等)(苏格兰)条例(4)作如下修订。解释 3. 在第 1(3) 条(解释)中,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适当位置,插入与处所有关的输入包括(如适用)登机,并相应地解释同源表达;检查是指为执行第 15(2) 条 (a) 或 (b) 段所述功能的目的而对存储综合设施进行的检查;检查报告具有第 16(1) 条赋予的含义;检查员是指当局根据第 27(1) 条任命的人;处所包括 (a) 任何碳储存装置; (b) 任何土地、车辆、船只、飞机、气垫船、可移动结构,不包括用作住宅的任何土地、车辆、船只、飞机、气垫船、可移动结构或其部分;例行检查具有第 14(1)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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