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刑事诉讼程序(多数裁决)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1年12月16日
你。刑事诉讼(多数裁决)法(北爱尔兰) 1971 1971 第 37 章 使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能够通过其多数成员作出裁决的法案。 1971 年 12 月 16 日 1 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多数裁决。 F1(1)在符合本节下列规定的情况下,如果 (a) 在陪审员不少于 11 人的案件中,其中 10 人同意裁决,则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裁决不必一致; (b) 在有十名陪审员的案件中,其中九名同意判决。 (1A) 第 (1) 款所述的商定裁决在本节中称为多数裁决。 F1(2) 除非陪审团主席在公开法庭上说明了分别同意和反对裁决的陪审员人数,否则法庭不得接受多数有罪裁决。 (3) 法院不应接受多数裁决,除非法院认为陪审团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审议时间或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和复杂性认为合理的更长的时间。 (4) 本条不适用于对 (a) 法院在被告定罪后应判处其死刑的任何罪行的审判; (b) 在本法生效前对被告人进行传讯的罪行。 F11996 NI 6 2Short title.N.I.本法可称为 1971 年刑事诉讼(多数裁决)法(北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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