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养老金法案(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11月28日
你。退休金法(北爱尔兰)1967 年 1967 年第 24 章 合并 1921 年至 1966 年退休金法(北爱尔兰)的法案,从而适用于北爱尔兰的公务员制度以及与公务员和其他人的退休金有关的某些其他法规受雇于北爱尔兰的公务员。 1967 年 11 月 28 日 PART IN.I.SUPERANNUATION BENEFITS Ss.129 rep.与 1972 年 NI 10 N.I. 储蓄在公务员之前或之后服务于其他就业 Ss.3037 代表。到 1972 年节省 NI 10 38在多个公职部门就业 N.I. (1) F1 部可制定有关支付给和涉及受雇于多个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福利的规则。 (2) 本节规定的规则尤其可以对这些人 (a) 修改 F2 任何当时有效的法令,根据这些法令,在公职工作中应支付退休金; (b) 应用 F2 公务员计划的规定,无论是否经过修改,以代替任何成文法则,尽管 F2 该计划不适用于任何该等公职; (c) 就任何养老金的支付方式作出规定,特别是规定一个养老金机构向另一机构支付转移价值,包括从国库支付转移价值; (d) 界定就规则而言应视为不同公职的公职类别。 (3) 根据第 (4) 款,本节规定的规则可以根据与不同就业有关的相应法规规定单独的养老金,或根据与较晚或最近就业有关的法规规定单一养老金(或根据第(2)(b) 在 F2 公务员计划下)或部分采用一种方法,部分采用另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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