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刑法法案(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08月01日
你。 1967 年《刑法法》(北爱尔兰) 1967 年第 18 章 废除将犯罪划分为重罪和轻罪的法案,修订和简化与该划分或废除该划分相关的事项的法律,进一步制定关于刑事诉讼和犯罪的规定;以及与任何这些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7 年 8 月 1 日 1废除重罪和轻罪之间的区别。 (1) 重罪和轻罪之间的所有区别在此废除。 (2) 根据本法的规定,关于以前区分重罪和轻罪的所有事项,包括审判方式、与北爱尔兰法律(包括海盗)应是本法开始时适用的与轻罪有关的法律和惯例。 S. 2 代表。到 1989 年 NI 12 3 F1 使用武力进行逮捕 etc.N.I. (1) 任何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合理的武力来预防犯罪,或实施或协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或非法在逃的人。 (2) 第 (1) 款应取代普通法关于该款所处理事项的规则。 F11990 c。 31 4 协助罪犯的处罚。 (1) 如果某人犯了 F2a 相关罪行F2,任何其他人明知或相信他犯有该罪行或某些 F3 其他相关罪行 F3,而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意图妨碍他的逮捕或起诉,即构成犯罪。 F4(1A) 在本节和第 5 节中,相关罪行是指 (a) 依法定刑的罪行, (b) 21 岁或以上(未曾被定罪)的人可能被判刑的罪行5 年有期徒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年徒刑,除非受到 1981 年治安法院(北爱尔兰)命令第 46(4) 条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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