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授权书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1年12月07日
你。 1971 年《授权书法》(北爱尔兰) 1971 年第 33 章 就授权书和受托人对其信托、权力和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作出新规定的法案。 1971 年 12 月 7 日 1 执行授权书。 (1) 建立授权书的文书应由授权书的授权人作为契约执行。潜艇。 (2) 代表。到 2005 年 NI 7 (3) 本节不影响任何其他法案中关于见证创建授权书的文书的任何要求或生效,并且不影响与法人团体执行文书有关的规则. F12005 NI 7 2 废除创建授权书的文书的存放或归档。N.I. (1) 自本法开始生效以来,不得根据 1881 年 1881 年 c.41 转让法第 48 条或受托人法第 26 条向 F2 最高法院的适当办公室存放或归档创建授权书的文书(北爱尔兰)1958 1958 c.23 。 (2) 本条不影响对在本法生效前已按上述方式存放或归档的任何此类文件进行搜索、检查或复制或获取其正式副本的任何权利。 F2 繁荣。替代品。到 2005 年4 3 以担保形式提供的授权书。N.I. (1) 授权书被明示为不可撤销并被授予以确保 (a) 受权人的专有利益;或 (b) 履行对受赠人的义务,则只要受赠人有该利益或该义务仍未解除,授权人不得在 (i) 未经受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该权力; (ii) 捐赠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或者,如果捐赠人是法人团体,则其清盘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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