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民事证据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1年12月16日
你。 《民事证据法》(北爱尔兰) 1971 1971 第 36 章 修订与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法的法案,并就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对法定检查或调查权力作出相应修订。 1971 年 12 月 16 日第一部分(第 16 节)代表。到 1997 年 NI 21 PART IIN.I.MISCELLLANEOUS AND GENERAL N.I.Convictions, etc. as evidence in Civil Affairs 7Convictions as evidence in Civil Affairs.N.I. (1)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某人已被联合王国的任何法院或 F1 (在任何地方)被判犯有服务罪的事实应(除第 (3) 款外)可被接纳为证据证明他犯下该罪行的目的,不论他是否因认罪或其他原因被定罪,以及他是否是民事诉讼的一方;但除现有定罪外,任何定罪均不得凭借本条被接纳为证据。 (2)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根据本条证明某人已被联合王国的任何法院或在其面前被判有罪,或 F2 犯有服务罪 (a) 他应被视为犯有以下罪行: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违法; (b) 在不影响为确定定罪所依据的事实、可作为定罪证据的任何文件的内容以及信息、投诉的内容而接收任何其他可采信的证据的情况下、起诉书或控罪书,有关的人据以被定罪,可为此目的而接纳为证据。 (3)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第 9 条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的实施,据此,任何刑事诉讼中的定罪或事实认定是为了任何其他诉讼的目的而成为任何事实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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