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公共卫生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12月14日
你。公共卫生法(北爱尔兰) 1967 1967 第 36 章 一项将与通知和预防某些传染病相关的法规与修正案合并并修订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某些法规的法案。 1967 年 12 月 14 日 PART IN.I.Infectious DISESES 1 Notifiable disease.N.I. (1) 在不违反第 (2) 款的情况下,本部分中的法定疾病是指附表 1 中指定的疾病。 (2) 卫生部可以命令修改附表 1,以便 (a) 扩大本部分规定的适用范围通过为所有或任何这些规定的目的而添加任何其他传染病,与应通报的疾病有关, (b) 通过为所有或任何目的排除任何疾病来限制所有或任何这些规定的适用如此指定。 2 执业医师对法定呈报疾病的诊断职责。 (1) 为某人诊治的每名医生一旦得知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患有应呈报的疾病,应立即将公共卫生署署长 F2 送交 F1。 . .一份证明书,说明 (a) 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地址,(b) 进行检查的建筑物的地址,以及 (c) 医生认为的应呈报疾病,患者正在或可能正在受苦。 (2) 第 (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医生诊断或怀疑在北爱尔兰发热医院或卫生部可能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医院发生应通报疾病的情况。 (3) 每个 F3 区域机构应为第 (1) 款的目的向每位医生 F4 提供足够数量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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