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租赁(扩大和延期)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1年03月18日
你。租赁(扩大和延期)法(北爱尔兰) 1971 1971 第 7 章 使某些长期租约的房屋的承租人能够购买土地的收费单利,使某些收费农场赠款的受让人能够赎回他们的收费农场租金,以使此类承租人能够延长其租约,以及与这些事项有关的事项。 1971 年 3 月 18 日 1 F1获得简单费用或延长租约的一般权利。 (1) 就任何土地而言,本条适用的人,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有权 (a) 扩大其在该土地上的现有财产入有费用的简单,并为此目的通过购买土地和其中的任何中间庄园的费用来获得; (b) 一次获得延长其在该土地上的租赁财产的期限,期限不超过五十年。 (2) 第 (1) 款所述的权利可以在受第 (5) 和 (6) 款的约束下, (a) 为将土地租赁财产扩大为收费简单的目的,在以下任何时间行使当其时持有该土地的租约届满,或自承租人的直接出租人或任何上级出租人就该租约届满发出通知送达承租人起计三个月届满,以较后者为准;但在根据本法授予的租赁财产延期期间,该权利不得行使; (b) 为获得土地租赁权的延期,在不早于租约届满前五年的任何时间,不迟于租约届满之日或三年届满之日自其直接出租人或任何上级出租人向承租人送达该租约届满通知之日起数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该通知只有在不早于租约届满日期前五年送达的情况下才为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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