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成年法案(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9年12月03日
你。成年年龄法(北爱尔兰) 1969 1969 第 28 章 修订有关成年年龄、未达到该年龄的人以及达到特定年龄的时间的法律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1969 年 12 月 3 日 1 成年年龄从 21 岁降低到 18 岁。 (1)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一个人应在年满十八岁时达到成年年龄,而不是在年满二十一岁时;如果一个人当时已年满十八岁但未满二十一岁,则该人应在该日达到成年年龄。 (2) 除第 (4) 款外,第 (1) 款适用于任何法律规则,在没有定义或任何相反意图的情况下,适用于成年、婴儿、婴儿(a) 任何法律条文中的、次要、少数及类似表述,无论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通过或制定的; (b) 在该日期或之后订立的任何契据、遗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文书(非法定条文)。 (3) 在附表 1 规定的法律规定中,凡提及 21 岁的,应代之以提及 18 岁;但本款对该附表第II部指明的条文作出的修订,不得损害任何修订或撤销该等条文的权力。 (4) 本条不影响附表 2 中描述的任何法定条文中第 (2) 款所指的任何此类表述的解释。 (5)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则,在就本条而言,本条生效之日不应仅因为遗嘱或附则由在该日期或之后执行的附则确认而被视为在该日期或之后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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