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永续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6年03月24日
你。 Perpetuities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6 1966 CHAPTER 2 修订有关以偏远为由避免未来财产权益的法律以及与此相关的某些事项的法律。 1966 年 3 月 24 日 1 指定永续期的权力。 (1) 根据第 (2) 款和第 10(3) 条的规定,在作出任何处分的文书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禁止永续规则适用于处分的永续期,而不是任何其他期限,应期限等于文书中为此指明的不超过八十年的年数。 (2) 第 (1) 款在行使特别委任权的情况下不生效,但如果在创建这种权力的文书中根据该款规定了期限,则该期限应适用于任何处分在该权力就该权力本身而适用时。 2关于未来为人父母的假设和证据。 (1) 如果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根据反永续规则出现的问题涉及一个人在未来某个时间是否有能力生育,那么 (a) 在符合 (b) 段的情况下,应推定:男性可以在十四岁或以上生育孩子,但不得低于该年龄,女性可以在十二岁或以上生育孩子,但不得低于该年龄或超过五十五岁;但 (b) 在活人的情况下,可提供证据表明他或她在有关时间将或不能生育孩子。 (2) 如果任何此类问题是通过将某人视为在特定时间无法生育而决定的,并且他或她这样做了,高等法院可以根据向其提出的申请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如果该问题没有如此决定,则在可能公正的情况下,在处置中包含的财产的利益相关人将处于他们将持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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